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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聞網成都11月2住商5日訊(記者 侯青伶 實習生 羅玥)住房保障旨在實現住有所居,但如果欺詐、擅自轉讓、出售、轉租其所承租或購買的保障房,該如何處理呢?25日,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向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提請審議《四川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分八章,對準入審核、公示程序規範、租金及長灘島銷售價格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以欺詐、偽造證明網站優化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購保障房出售的,收回保障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金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量巨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首次提出的新的保關鍵字排名障形式——共有產權房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首次提出的新的保障形式——共有產權保障房。“共住商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是保障房的補充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購房人與政府或投資人共享產權,以後出售房屋所得按比例分成。
  共有產權房應實行明碼實價銷售制度,銷售單位應公佈項目基準價格、每套住房的浮動比例和具體銷售價格。單套共有產權房銷售價根據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在基準價格基礎上浮動,最大浮動比例不得超過±10%,浮動比例之和為零。
  公租房實行差別租金標準
  《條例(草案)》規定,市、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保障性住房公示信息查詢機制,並完善異議覆核制度。
  公租房實行差別租金標準。市、縣兩級政府應該根據保障對象經濟條件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多層次租金標準,並通過減免租金或發放租金補貼落實。
  市場主體和社會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上浮幅度不得超過標準租金的10%。
  收入不低、但依然無力購房的“夾心層”不在保障範圍
  《條例(草案)》對城鎮住房保障對象提出明確界定,是指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內常住居民中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的無基本住房或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包括符合條件的城鎮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居民。
  收入並不低、但依然無力購買商品房的“夾心層”並不包括在內。省人大城環資委認為,“夾心層”的住房問題與住房間接保障手段不發達有關,住房間接保障手段包括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稅收優惠等一系列金融財政支持。因此,“夾心層”的住房問題應該通過完善住房公積金、房地產管理等措施來解決。
  【延伸閱讀】
  “十二五”期間,四川省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約113萬套,改造棚戶區34萬戶左右,共147萬套(戶)。其中,公租房將是“十二五”期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重中之重,共將建62萬套左右,占保障性住房任務的50%以上。  (原標題:四川擬出台城鎮住房保障條例 騙租騙購保障房將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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