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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旭東
  《要件審判九步法》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實用性、可操作性強。作者提出的“要件審判九步法”思路完整、清晰,以確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為核心,從固定訴訟請求、法律關係,到尋找並確定請求基礎和抗辯權基礎,再固定當事人爭議焦點、分配證明責任,直至根據實體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邏輯分析,並最終作出裁判。
  本書不僅思路清晰明確,而且針對性強。作者有多年的實踐工作經驗,清楚地瞭解實踐中困擾法官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作者以實例進行說明,並且提出了具體的處理方法與解決方案,使對於律師代理案件以及法官的審判工作具有實際的操作指引作用。
  第二,統合、梳理現有理論,服務於審判實踐。有關法官裁判方法的研究涉及理論研究的諸多問題:訴訟標的問題、爭點整理的問題、抗辯權的問題、證明責任的問題、證據認定的問題、裁判論證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多在理論上存在重大分歧。但作者沒有忽視、迴避這些問題,書中均有論及。
  然而,作者的可貴之處在於,並沒有使自己的思路被上述理論的紛爭所困擾,而是非常有效地整理了現有理論。比如,在訴訟標的的問題上,理論上素有“實體法說”與“訴訟法說”的理論紛爭,實務界亦被這一問題困擾,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法院亦常常被“訟累”問題所困擾。作者創造性地提出,在處理涉及訴訟標的問題的案件時,要註意在不同的審判環節立場應當一致,不能在審理時按照簡單化的方式處理案件,但在判斷是否構成“一案兩訴”時,卻依照職權檢索全部法律基礎規範。而是應當採取既保護當事人的請求權,又不至於使得審理負擔和審理的負面影響過大的方法,在當事人主導原則的基礎上,融入法官釋明的因素來解決問題。作者將這一“務實”的寫作思路貫穿於全書的始終,堅持理論服務於實踐,因而使該書的針對性及實用性大大提高。
  第三,堅持司法為民,服務政治大局。法院的裁判是社會公眾在法治社會不可離開的重要公共服務。裁判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官應當樹立服務型司法的理念,摒棄高高在上的法理念。在裁判方法的設計方面,堅持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指導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指導當事人的攻擊與防禦,指導當事人正確的舉證質證。“要件審判九步法”中的法官應當是“服務型”的法官,不僅應當自覺尊重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實體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而且應當從細微處著眼,將服務理念貫穿於裁判服務的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使審判的過程不僅僅是一個僵化的法律適用的過程,而是一個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
  《要件審判九步法》是一本令人耳目一新、過目難忘的好書。它化繁為簡,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紛繁過程創造性地分解為九個環節,環環緊扣,層層遞進,使裁判的形成過程不僅成為一門科學,更成為一種藝術。
  (原標題:法官裁判的實證解構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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